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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巴的林业法律法规

2016-08-19来源:

古巴1967年4月颁布了《共和国森林法》,明确了国家在森林管理中的职能和作用,并于1980年1月由农业部完善。1979年12月,第27号法规明确了马埃斯特腊山作为乡村保护区。1981年1月,第33号法令强调必须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。1993年3月3日,由主席卡斯特罗签发并颁布了《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法》,该法实施效果较好,滥伐森林和非法狩猎明显减少。1993年初,由国家主席签发并颁布了《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法》,强调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,将森林划分为用材林、水土保持林、海岸防护林及其他防护林(国家森林公园),建立了一套较完整的森林保护体系,有效地保护了森林、野生动物及生态环境,这对于促进森林分类经营,提高综合效益发挥具有积极作用。古巴比较重视动植物区系保护,《森林资源和动物区系法》明确了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总原则。2000年以来,出台的一系列林业法律法规(见表1)。

2013年1月1日《古巴新税法》实施,取代1994年颁布实施的《古巴税收制度法》,新税法增加了7个税种,即农林业用地闲置税、海滩开发使用税、河流排污税、港湾开发使用税、地下水资源使用税、林业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开发使用税及关税,以及用于社保的新权益金、地方发展土地税。